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請本校同仁確實遵守酒後不開(騎)車,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,酒後請選擇「指定駕駛」或「搭乘計程車」等方式返家等,以避免酒後開(騎)車之危險行為;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,以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。前揭原則規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,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,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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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19-09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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