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一、教師經教評會決議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,另涉其他違失行為,復經教評會再為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,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生效日及期間屆滿日,前後2次之執行應分別依前開規定計算,惟不得聘任之期間重疊者,應於第1次不得聘任期間屆滿後,再另行計算第2次不得聘任期間。
二、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違反教師法規定,應予以2次以上處分時,其執行期間準用上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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