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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陽明高中 人事室

公告訊息
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自114年1月1日起,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,準用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函規定辦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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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自114年1月1日起,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,準用銓敘部113年9月5日令函規定辦理,即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慰勞假年資,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如銓敘部113年9月5日函說明二。
  • 如本校聘僱人員有是類年資,請檢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室,俾便於114年1月1日起採計慰勞假年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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